香港的職業安全健康法例

香港目前有兩套主要的職業安全健康法例系列,分別為《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及《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而這些條例轄下則有其附屬規例。企業往往需要向外聘請專業顧問提供服務或添置安全裝備/儀器,才可完全符合法例要求。下表為有關法例要求的摘要,讀者請細閱法例原文作更透徹認識。

有關法例及其要求扼要
所需顧問服務或安全裝備/儀器

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

 
  • 工作地點的負責人需採取措施去預防意外、提供消防安全措施、確保工作環境安全及健康、衛生設備、提供急救設備及減低體力處理操作的風險
  • 消防設備及其保養服務
  • 體力處理操作的風險評估
  • 急救員訓練
  • 急救設備
 

職業安全及健康(顯示屏幕設備)規例

 
  • 工作地點的負責人需為工作地點內的任何相關的工作間首次供使用者使用前,對該工作間作出風險評估。
  • 風險評估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 所有進行建築工程或貨櫃處理作業的人須持有有效的安全訓練證明書 (俗稱平安咭或綠咭)
  • 平安咭訓練
 

建築地盤(安全)規例

 
  • 此例監管吊重機、棚架及工作台的構造、維修、使用及操作。此外,亦要求提供個人防護設備去防止人體墮下、被墮下物件所傷及遇溺。其他雜項安全規定還包括防止工人吸入塵埃或煙氣、保護眼睛及提供急救設施。
  • 吊重機的檢驗證明
  • 棚架的檢驗證明
  • 安全頭盔
  • 安全網
  • 安全帶
  • 救生衣
  • 救生設備:可浮救生索、把手索、救生圈、營救繩及救生艇
  • 護眼用具
  • 呼吸防護器:防塵口罩、過濾呼吸器
  • 急救員訓練
  • 急救設備
  • 擔架
 
工廠及工業經營(砂輪)規例  
  • 每個砂輪均須妥為裝嵌,並由東主為該目的以書面指定的人士進行
  • 裝嵌砂輪的訓練
 
工廠及工業經營(石棉)規例  
  • 東主須鑑定工人所暴露於的石棉的種類、評估暴露情況或可能會出現的暴露情況的性質和程度;及列明可予採取以防止該暴露情況或將其減至在合理的切實可行範圍內屬最低的水平的步驟
  • 東主須為任何可能暴露於石棉的工人提供認可的呼吸防護器及防護衣物
  • 風險評估
  • 石棉顧問
  • 石棉工人、石棉監督訓練
  • 呼吸防護器
  • 防護衣物
 
工廠及工業經營(貨物搬運及貨櫃處理作業)規例  
  • 東主須委任急救員及提供急救設備
  • 急救員訓練
  • 急救設備
 
工廠及工業經營(應呈報工場的急救設備)規例  
  • 東主須委任急救員及提供急救設備
  • 急救員訓練
  • 急救設備
 
工廠及工業經營(槍彈推動打釘工具)規例  
  • 東主須設置適當的防護設備,並保持其狀況良好,以供每個操作員使用
  • 聽覺保護器
  • 安全眼罩、安全頭盔
 
工廠及工業經營(密閉空間)規例  
  • 東主或承建商須委任合資格人士對該密閉空間內的工作環境進行評估,並在工作前及工作期間採取安全措施。只有核准工人才可進入密閉空間工作
  • 風險評估
  • 合資格人士訓練
  • 核准工人訓練
  • 呼吸器
 
工廠及工業經營(電力)規例  
  • 東主提供避免電力危險的保護設備
  • 設備須保持狀況良好,以供使用
  • 絕緣架、絕緣屏
  • 絕緣蓆
  • 絕緣蓋
  • 絕緣靴
  • 絕緣手套
工廠及工業經營(應呈報工場的防火設備)規例
  • 處長可規定任何應呈報工場須採取措施,以減少失火、 火勢蔓延或火警所產生的煙霧擴散
  • 消防安全顧問
  • 消防設備及其保養
工廠及工業經營(載貨升降機)規例
  • 任何載貨升降機的擁有人須安排合資格檢驗員徹底檢驗該機最少每年一次
  • 載貨升降機的檢驗證明
工廠及工業經營(起重機械及起重裝置)規例
  • 為起重機械、起重裝置及起重機作出定義。擁有人須確保起重機械及起重裝置定期由合資格檢驗員進行徹底檢驗及由合資格的人檢查,並由合資格檢驗員發出證明書處顯示其安全操作狀態
  • 絞車、滑輪組、起重機、挖掘機、打樁機、拔樁機及其他起重機械的檢驗證明
  • 鏈式吊索、纜吊索、環、鏈環及其他起重裝置的檢驗證明
  • 起重機操作員訓練
工廠及工業經營(工作噪音)規例
  • 東主須為初級措施聲級、二級措施聲級及頂級措施聲級噪音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 東主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以提供認可聽覺保護器 以外的方式)減低該僱員的噪音暴露量
  • 噪音評估
  • 聽覺保護器
工廠及工業經營(保護眼睛)規例
  • 東主須為受僱於該工業經營內進行的指明工序中工作的每個人提供認可護眼用具
  • 護眼用具
工廠及工業經營(電解鉻工序)規例
  • 東主提供防護衣物
  • 每名僱員均須穿上防護衣物
  • 防護衣物:圍裙、橡膠手套及橡膠靴
工廠及工業經營(乾電池)規例
  • 東主須提供個人防護設備予每個從事此工序的人
  • 頭套
  • 面罩
  • 手套
  • 全身式的保護衣
工廠及工業經營(噴砂打磨)特別規例
  • 東主須提供個人防護設備予每個從事此工序的人
  • 防護頭盔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
  • 僱用100人或以上的建築地盤、船廠及貨櫃處理作業工場的東主,須僱用全職安全主任。如僱用20人或以上, 則須僱用安全督導員
  • 規定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的職責
  • 註冊安全主任
  • 安全主任訓練
  • 安全督導員訓練
工廠及工業經營(易燃液體的噴塗)規例
  • 噴塗室及距離任何噴塗地點的6米範圍內不可有燃點來源
  • 所有相當可能暴露於由易燃液體噴塗工序所產生的易燃大氣中的電力設備,其構造與設計;及安裝與維修均須盡量防止易燃大氣燃點
  • 防爆設計的電力設備:照明、開關掣、電話
  • 危險品貯存櫃
工廠及工業經營(吊船)規例
  • 吊船擁有人須向使用其吊船的每個人提供一條安全帶及一條獨立救生繩或一套連同裝配的繫穩物以防止任何使用的人一旦墮下時受重傷
  • 擁有人須確保吊船定期由合資格檢驗員進行徹底檢驗及由合資格的人檢查
  • 吊船上工作的人須曾接受吊船製造商提供的認可訓練
  • 吊船的檢驗證明
  • 吊船操作員訓練
  • 安全帶
  • 防墮器
  • 獨立救生繩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
  • 有關的工業經營承建商或東主須實施一個包含14個指定元素的安全管理制度並按需要定期進行安全審核或安全查核
  • 安全管理顧問
  • 100人或以上工作或涉及工程合約價值$1億或多於$1億 的建築地盤須每6個月進行安全審核(如只有50-99人工作則每6個月進行安全查核)
  • 100人或以上工作的工廠、船廠、貨櫃處理作業、電力及氣體燃料經營須每12個月進行安全審核(如只有50- 99人工作則每12個月進行安全查核)
工廠及工業經營(負荷物移動機械)規例
  • 工業經營內的負荷物移動機械須由年滿18歲及持有有關的有效證書的人士操作
  • 負荷物移動機械包括工業經營中使用的叉式剷車及建築地盤使用的推土機、搬土機、挖掘機、卡車、貨車、壓實機、傾卸車、平土機、機車及鏟運機,但不包括根據《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發出有效駕駛執照的卡車或貨車司機
  • 叉式剷車操作員的訓練
  • 其他負荷物移動機械操作員的訓練
石礦場(安全)規例
  • 東主須提供個人防護設備予石礦場內的每個工人
  • 石礦場內須有足夠急救員及急救設備
  • 安全頭盔
  • 護眼用具
  • 聽覺保護器
  • 呼吸保護器
  • 急救員訓練
  • 急救設備
  • 擔架
工廠及工業經營(氣體焊接及火焰切割)規例
  • 東主須提供認可的訓練課程予每名進行氣體焊接及火焰切割工作的僱員
  • 氣體焊接及火焰切割訓練